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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赴宴后醉驾身亡 同桌9人未尽劝诫义务被判赔

损害赔偿2012-08-01|人阅读
退休宴上劝酒成祸端

   2011年3月的一天晚上,刚从教师岗位上退休的老常在镇上的一家饭店里宴请了20余位同僚好友,以此庆贺光荣退休。

   开席15分钟后,老常的同事孙老师才骑着自己的摩托车赶到饭店,刚进门便被一位同事拉到了主桌坐下,这位同事还给孙老师倒了大半杯白酒。同桌另外两名喝饮料的同事小声提醒孙老师,骑车最好不要喝酒,孙老师却没有推辞,由于晚到主动向主人常老师敬了一杯酒。

  当晚9点左右,一番告别后众人各自回家。其间,有老师劝已喝了半斤酒的孙老师不要骑车回家,但孙老师表示自己还能骑车,同事便没有再去劝阻。

  第二天一早5点多,常老师被一阵电话铃声惊醒,来电的是孙老师的儿子,称其父一夜未归。常老师立刻联系了王老师等人分头寻找。眼前的一幕把他们惊呆了:在一条小路与主干道相接的上坡处,孙老师脸朝下躺在路上,脸下有一摊已凝固的血,摩托车倒在一旁,孙老师所戴的头盔则飞出去十余米。常老师等人立刻报了警。

  闻讯而来的孙老师家人见此情况悲痛欲绝。几天后的葬礼上,常老师等人怀着悲痛和愧疚,给孙老师家人送上了5000元慰问金,被当场退回。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公安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孙老师系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并分析认为“由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无法查证,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据此,孙老师的死亡暂时无法获得任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012年3月,孙老师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当日与孙老师同席宴饮的其他9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对孙老师的死亡赔偿各项费用12万余元。

  庭审上常老师等人表示,孙老师是成年人,酒量也不差,当日他坚持要骑车回家,旁人也不便强迫不许,要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说不过去。作为被告的9名老师或称自己无劝酒行为,或表示曾劝孙老师不要喝酒或不要骑车但遭拒绝。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9名被告与孙老师一同饮酒,早知其有酒驾的危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其免受损害,但9名被告放任其驾车离开,对处于危险环境中的弱者,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9名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故的发生,“9名被告均是老师,素质文化水平及道德水准高于一般人,因此他们所尽的是特别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2年6月,句容法院依法判决包括常老师在内的9名被告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万元,其中,常老师作为宴席的组织者和邀请人,所承担的义务相对较大,承担赔偿损失180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我国目前关于劝酒导致交通事故的客人发生的损害,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也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结合法律基本原理,结合道德方面的衡量标准等方面综合来判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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