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4〕25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500元、每小时8.6元,调整为每月1680元、每小时9.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6.8元。
三、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