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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劳动争议2014-03-26|人阅读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425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500元、每小时8.6元,调整为每月1680元、每小时9.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6.8元。

三、本通知自201441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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