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在医疗期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之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在治疗的过程中,除享受停工留薪外,还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和交通、食宿费。
伙食补助费为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交通食宿费为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伤残待遇
⑴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⑵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⑶第一、如果工伤职工愿意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如果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个月,即为39303÷12×18,算为58954.5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8个月,即为39303÷12×34,算为111358.5元。总共为170313元。
注明: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