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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晓立律师
巴晓立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律师函

其它2012-04-27|人阅读

恒利律师事务所

Heng Li Law Firm

10 Gong Li Road,Shijiazhuang,Hebei,<st1:country-region w:st="on">China. P.C. 050051

律师函 2012)恒函字第(013)号

石家庄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素改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就贵公司201196日伪造的与我的当事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当初认购合同中商铺面积差异问题及乱收费问题,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特向贵公司致函如下,敬请依法处理所请事项:

一、本着对贵公司商业信誉的高度依赖,我的当事人购买贵公司福兴阁一层072号铺位,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4.484平方米,但贵公司无视双方约定,在我的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把建筑面积改为12.2平方米,代理其办理了房产证。

二、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我的当事人不再追究贵公司伪造合同的责任,望贵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有关面积差异处理问题的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我的当事人多交款项。

三、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产交易契税的通知中,第一项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产交易契税应由购房人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时个人进行缴纳,贵公司私自代收办证费用,我的当事人可不予追究,但望贵公司把办证票据交还我的当事人,并应把多收费用予以退还。

四、根据贵公司原始房产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四项之约定,转名时办理变更手续每次缴付手续费为一千元,而贵公司却收了我的当事人两千五,明显违反约定,望贵司及时退还。

五、我的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委托我所正式通知贵公司,在收到此函时起3日内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双方约定妥善处理上述事宜。如对上述事实有异议请及时与本所联系。否则视为贵公司对此没有异议,我们将不另行通过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敬请贵公司慎重对待此事,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失及诉累;

顺颂商祺!

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

巴晓立律师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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