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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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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
主办律师

竞买人违约,交纳的保证金应归谁

合同纠纷2013-07-16|人阅读

按惯例,都在拍卖规则里要求,竞买人在报名时都必须支付信誉保证金,获取牌号后参加竞买,一旦竞买人违约或违反规则后,此保证金就视为违约金或罚金处理,不予退还。而竞买人违约的对象,直接负责的就是拍卖公司,因此,拍卖公司有权收取违约后的保证金。但保证金应归拍卖人所有还是委托人所有出现以下意见:

一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证金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拍卖人所有。二是保证金先用于弥补拍卖人的损失,如果仍有不足,拍卖人可以继续向违约人主张赔偿;如果弥补损失后仍有剩余,剩余部分归委托人所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由此可以得知,委托人因买受人违约的原因会造成委托人委托二次拍卖发生的相关费用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但此条款未明确委托人的损失是否能够由委托人直接向买受人主张,拍卖人与竞买人签订的竞买合同和拍卖规则就约束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竞买人并没有直接与委托人签订任何协议,也就是说竞买人与委托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那么委托人的损失应向拍卖人主张,拍卖人赔偿委托人后,再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被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合同法》第405条规定:被委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被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拍卖公司在此标的的拍卖过程中均是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和《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的,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整个拍卖活动中如无任何过错,拍卖人将收取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在处理拍卖事宜的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归委托人所有。

委托人委托拍卖行拍卖标的一般只考虑到拍卖成交或流拍两种情形,容易忽略虽然拍卖成交但买受人违约不支付成交款项,造成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不能出售产生一定损失。委托人与拍卖行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对于成交后买受人违约,拍卖人收到的保证金归谁未做约定,产生歧义。

因此,委托人在与拍卖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充分考虑拍卖过程出现的各种情况,尤其是拍卖成交但买受人违约后其交纳的保证金应如何处理做出明确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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