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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胜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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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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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中的有关数额与量刑标准问题

刑事辩护2012-10-24|人阅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发[199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7年ll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会议通过后,已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决定自3月17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标准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另附:一、全国盗窃罪数额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铁路运输途中实施盗窃犯罪数额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三、上海盗窃罪数额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扒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八千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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