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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抢夺罪新数额标准的通知

刑事辩护2014-09-02|人阅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抢夺罪新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201311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对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作出新规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抢夺罪的新数额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下发执行。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五万元、二十五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移送审查起诉或诉至人民法院但未审结的抢夺案件,数额已达到我省原定一千元但未达到二千元定罪标准的,应根据不同诉讼阶段作如下处理: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人民检察院应做不起诉处理。案件处于审判阶段的,人民法院不能仅因犯罪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而简单宣告无罪,应结合具体案情从轻判处。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一审法院依据我省原标准认定为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同时应注意把握量刑幅度,避免量刑前后悬殊过大。

四、共同抢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到案的,应适用新数额标准,但应注意与此前已判处的同案犯的量刑平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2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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