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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香峰律师
李香峰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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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护情形下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损害赔偿2012-03-12|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委托监护情形下,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如何在委托人(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分配,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一般情形下,仍应当由委托人(监护人)承担;

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有约定,由于该约定仅仅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责任分配的内部划分,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仍应当由委托人(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再依据事先约定向受托人追偿;

3、受托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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