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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香峰律师
李香峰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离婚2012-03-13|人阅读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彼此对对方忠诚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约定的协议。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初的草案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后来,起草人的态度发生逆转,又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最后,公布并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这一问题丝毫没有提及。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男女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如一方违反忠诚的约定,无论对方是单独起诉或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按“忠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应予支持。如果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当事人可以据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相互忠诚虽为道德上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起诉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双方将此义务作为约定义务时,如一方违反,另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以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夫妻“忠诚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理由如下: 1、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签订“忠诚协议”的夫妻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出于自愿,协议完全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双方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都没有问题。“忠诚协议”的达成,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应当认定为有效。

2夫妻“忠诚协议”与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相吻合。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都强调夫妻双方彼此应当对对方忠诚,夫妻彼此忠诚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只是将这一义务具体化,与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3、尽管《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是,该条款只是强调有关婚姻、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不能按《合同法》来处理,并不意味着它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效力。

综上,夫妻“忠诚协议”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一致,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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