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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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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杀人可以不偿命-缓刑

刑事辩护2012-02-22|人阅读

杀人可以不偿命-缓刑

前言:

2008年我受委托受理了一件儿子杀父亲的恶劣刑事案件,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在发现受害人在殴打其母亲时,进行劝说进而与被害人发生扭打,被告人从菜板上抓起水果刀朝被害人胸口连刺数刀逃离现场,而后受害人死亡。

—古云杀人偿命,本案被告人会受到何种刑罚?

案情:

200234晚,被告人谢某见其父(被害人许某)在厨房殴打其母时,上前劝阻,不料其父反而掐住谢某的脖子对其进行殴打,然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谢某挣脱后从菜板上抓起水果刀朝其父胸口连刺数刀逃出厨房,其父随即拿起扁担追赶至屋角小路倒地身亡。谢某当即离家出走到南宁打工,于20071117在南宁市西乡塘被抓捕归案。

检控机关指控谢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附图如下:

办案过程:

我在受理之后,做了如下工作:

1. 分析引起犯罪嫌疑人持刀伤人的原因;

2. 按照犯罪步骤对案件全程进行拆分;确认其犯罪目的及动机是否明确(甄别是否为预谋故意伤人);

3. 查找犯罪过程中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是则可减轻被告责任;

4. 申请查阅尸检报告,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刀伤,判断伤口的刺入角度、位置从而推算出刺入的方向,考虑是否存在误杀;

5. 被告在当地村民间对本案的基本看法;

6. 调阅被告人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犯罪时的真实年龄。

在此基础上,我查实如下事实:

1. 经过走访群众,了解到受害人是被告人的父亲,其父在家时经常殴打其母亲,为此村委及村民曾多次劝阻无效;另外,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解到,被告人对其父殴打其母亲的行为甚为愤怒,经常在上前劝阻时,被其父一同殴打。

2. 经过调查了解到,案发当时被害人在殴打其母亲时,被告人曾上前劝阻,但却被被害人掐住脖子进行殴打;

3. 犯罪地点位于厨房,厨房菜板上留有的一把水果刀是被告人顺手拿起作为工具进行反抗,并非有意预谋杀人;

4. 最后经查被告谢某行凶后自动投案自首,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轻判。

经过此番周密调查,我得出结论:谢某并非预谋蓄意故意伤人,而是在遭受打骂情急之下的一时冲动伤人;另外谢某犯罪时未满18岁,依法应从轻处罚。以此为基础,我向受理本案的法院提交我的辩护意见书。法院采纳了我的相关意见,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判决书如下

后记:

本案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最终做出被告判处缓刑的判决。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有近百人的村民联名书面申请对被告人要求轻判,最终法院做出缓刑判决。我们认为本案的成功主要归结于对案件事实的发掘,重现犯罪过程,给予被告人轻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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