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强
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交叉询问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审判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广泛采用的庭审方法,被美国证据法大师威格摩尔誉为“为发现真实而发明的最伟大的武器”,随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互借鉴趋势明显,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借鉴了交叉询问的某些因素。对于我们律师而言,应该了解、熟悉交叉询问制度,本文从宏观角度初步阐述了交叉询问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素,期望能够对律师朋友有所启示,进一步研究、掌握该项技能。
关键词:交叉询问、基本方法、司法现状、完善建议
一、交叉询问的案例。
案例1、国内外的研究者无不将美国前总统林肯做辩护律师时的阿姆斯特朗案作为交叉询问的经典案例。
在法庭上,控方证人发誓说他是怎样看到当天晚上被告用铁锤砸在死者头部而致其死亡的情节。林肯接着盘问,晚上11点时,而且在树林里,他是如何看得清这一切的呢?这位证人回答到:“那天晚上有月亮,我是借着月光看见的”法庭继续进行,等到林肯为被告人阿姆斯特朗做辩护陈述时,他拿出历书,向在场的人和陪审团证实事发当天是阴天,天上根本没有月亮,见证人更不可能在一片漆黑的树林中目睹清楚他人的行为。证人狼狈不堪的离开法庭,阿姆斯特朗当天庭审就被宣告无罪释放。
案例2、下面是一例辩方对控方证人反询问时的问话。
问:史密斯先生,您刚才说你和受害人是多年的朋友,是不是?答:是的,我们是20多年的朋友了。问:在受害人被杀之前你一直同他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是不是?答:是的,我们经常互访,也经常打电话?问:你们之间是无话不谈,是不是?答:是的。问:他曾经对您说过他对生活已经讨厌透了,有一天他会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是不是?答:他确实这样说过好几次。
二、交叉询问制度的功能。
交叉询问制度是指在现代庭审活动中,诉讼当事人从相对的角度对证人进行询问的一种方式,该制度被认为是对证人证据进行质证最有效的方法,是发现事实真相、到达正义的最佳途径。
三、交叉询问的基本方法。
(一)举证方主询问:请求传唤证人的一方对该证人首先进行询问,主要作用是支持自己的观点与待证事实,控辩双方都必须通过主询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二)对方的反询问:针对主询问中该证人陈述中的纰漏或弱点,辩方对该证人进行质疑、质询,这是交叉询问中的最关键的程序,也是交叉询问的精髓。反询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攻击对方的主张,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降低对方证人的可信性如本文例1,或者引起陪审团的合理怀疑如本文例2。
(三)举证方的再主询问:反询问结束后,举证方可再次询问,再主询问主要目的是针对反询问中出现的问题、质疑、怀疑进行进一步论证,或者给予主询问一方一个解答疑团的机会,因为反询问中的问话多是引导性的,范围限制得很小,证人没有机会解释,所以,再主询问就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以恢复该证据的可信度。
(四)对方再反询问:再主询问完毕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针对证人在再主询问时陈述的事项进行再反询问,而且对于其他事项,经法庭酌定许可,也可以进行询问。
(五)举证方结束询问:交叉询问通常由举证方结束询问。
四、交叉询问规则。
(一)关于诱导性提问。这是交叉询问制度中最关键的规则,也是交叉询问制度精髓所在,没有该规则,交叉询问制度将黯然失色。
所谓诱导性提问,就是询问者提出的问题中包含他想要的答案,例如问:当你送张主任2万元钱的时候,他坚决不要,对吗?诱导性提问实际就是设置陷阱,使证人逐步陷入无法自拔而又无法改口的被动境地。同时,为防止证人附和主询问人编导情节,英美法系交叉询问中禁止主询问中进行诱导性提问,要求主询问要通过提出开放性的问题,获得叙述性的回答,而不能使用封闭性的问题进行诱导性提问。
(二)不得质疑己方证人规则。由于开庭前当事人与己方证人接触,并已经就需要证人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了交流,英美法系庭审交叉询问中通常禁止当事人对己方证人的证词提出质疑,只有证人庭审转变立场即成为所谓的敌意证人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质疑。
(三)关于传闻规则。交叉询问制度基础是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采用询问笔录等形式,即“传闻证据”是不允许采用的,主要原因是如果证人不到庭,无法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无法判明其证言的真伪。
(四)交叉询问中的异议规则。对抗制中的交叉询问制度,强调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主导庭审的进行,法官居中裁判,不主动干预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即使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出现违规情况,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法官则推定其行为合法而不加干预。当然如果认为对方的询问方式不符合交叉询问规则,可以及时提出异议,然后由法官进行判断异议是否成立。
(五)反对复合提问及混乱性问题规则。
复合提问是指一句话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问题的提问。这样就让证人很难记清楚问题很难得出清晰的回答,要求交叉询问只能采用一问一答的单一形式。
混乱性问题是逻辑混乱或者采用假设等方式进行提问,混乱性问题会导致证人迷惑或误解,使交叉询问没有实效,因此提问时应当使用简单明确的语言,逻辑严谨,避免混乱性问题的出现。 (六)相关性规则。
交叉询问必须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与案件有关的焦点问题进行。询问者漫无目的地问自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钓鱼”,相关性规则一定程度能够有效避免“钓鱼”现象的发生。
五、我国刑事诉讼中交叉询问制度的司法现状。
(一)具备抗辩式特点的询问方式。即正面询问与反询问相结合的询问,同时也对询问顺序和询问方式的规定,体现了一些交叉询问在技术方法上的重要特征。
1、发问以控辩双方为主进行,首先由传唤证人的一方询问,然后由诉讼对方询问。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就》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2、异议规则(体现在上述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相关性规则(体现在第二百一十三条 )
(二)与典型的以英美为代表的交叉询问制度有显著的区别。
1、明确反对诱导性提问规则(体现在上述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2、传闻规则。也就是我国刑事诉讼目前仍具有“书证中心主义”的特点,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如果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而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出庭。
六、如何完善交叉询问制度:
(一)根据我国实践构建现代诉讼结构的审判制度,即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与独立。
(二)初步改变书证审理方式,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案件,证人出庭应作为常态。
(三)论证交叉询问重要配套制度即陪审团制度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可行性。
(四)加大对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共同体交叉询问制度的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结束语:交叉询问制度虽然是舶来品,但是有其合理内涵,有我们需要借鉴、吸收之处,而且,对于律师个体来讲,交叉询问是一项基本技能而被我们忽略,本文只是初步阐述交叉询问制度一些基本问题,至于交叉询问一些具备技能、技巧,需要我们进一步学习、领会,本文希望能对我们律师朋友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