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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其它2017-05-10|人阅读

一、争议焦点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是否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二、基本案情及审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学生。2013年2月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韩某在县第一高级中学家属院门口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处购买黑色小米牌手机(价值l339元)一部。经查,该手机系另案被告人刘某在一网吧上网时被盗,根据防盗追踪功能,在韩某处查获该手机,韩某将手机退还。

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非正常销售手机的场所,以极低价格收购没有发票,也不配带充电器、电池的价值千余元的手机,其明知该手机可能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时退赃,且系在校学生,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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