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整理的工伤认定,若有不足之处还请指出,谢谢!
(一)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可视同为工伤的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③项情形的,按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非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劳动关系的认定
1、鉴定劳动合同;
2、事实劳动关系
3、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五)时效 1、事故报告:3个工作日内报告,同时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 2、认定申请:单位申请:30日。个人或工会申请:1年。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复印件、病情诊断证明,考勤、证人证言、公示以及安监、交警、卫生、司法等部门出具的可作为因工致伤(病)证明的各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