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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洁如律师
王洁如律师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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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伤待遇

劳动工伤2012-06-20|人阅读

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对泉州工伤待遇的资料整理,不足还请指出,谢谢!

领取待遇应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生活护理)鉴定书及以下提到的有关材料。  (一)医疗费:应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转外地就医须经社保批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提供:发票、医嘱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特殊药品说明书、第三者赔偿调解书等。(有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到指定医疗机构,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费、伙食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需停工治疗的,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再延长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五)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普通适用器具)。

(六)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定级后,经鉴定需护理的,根据护理三个等级由基金按月支付。标准分别为:泉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八)伤残津贴: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逐月发给: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九)劳动关系  1、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泉州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五、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单位按月发给相当本人工资的70%60%的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或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一致。  (十一)工亡职工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对象: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标准:以工亡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 供养亲属认定应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孤寡证明、养父母(子女)公证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经济状况证明等。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123项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12项规定的待遇。  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5、特殊情况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第(十一)的待遇处理。  五、争议处理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2、对工伤认定、缴费率、工伤待遇核定等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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