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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钦律师
许晓钦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2012-08-17|人阅读

(一)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 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二)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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