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彪律师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对遗嘱见证人的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赵彪律师解析: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做出了规定,立遗嘱人通过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都要求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人。由于见证人对遗嘱行为的见证直接影响到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具有效力,所以以上法条对见证人的人员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此两项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容易理解,对于第三项的人员范围也包括比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作伙伴都可以列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