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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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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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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其它2020-07-14|人阅读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补助金与赔偿金如何赔偿?【案件基本情况】

W男子自2011年入职广州BL家具公司后从事技术类相关工作,其于2012年、2014年两次在工作时受伤,均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16年1月W于从公司离职。双方就工伤发生后的补助金、医疗费、慰问费问题,以及工作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赔偿金问题产生纠纷。W于2016年1月20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的焦点在于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并由此确认是否应进行经济补偿或非法解雇赔偿,以及应当给付的数额。在应当补偿/赔偿的情形下,再进一步确定申请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案另一个焦点在于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应同时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并且还应确定对申请人两次工伤应发放补助金的次数。

【律师讲解】

第一、被申请者不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用人单位过失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无过失性辞退与经济性裁员、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况。此外还有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以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此案中,申请人指出系被申请人无故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意在申请两倍的赔偿金,被申请人则不承认其为非法解雇,并指解除合同系因申请人无故离职,公司没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此案中,申请人称系被申请人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口头传递信息往往事发突然,且通常只能通过录音录像将证据保留,申请人很难提供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提供了关于催促返厂的通知以及快递凭证、快递查询。但申请人不承认其收到返厂通知,认为此项证据有瑕疵,其已在先前向仲裁机关提起劳动纠纷仲裁。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提出的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不是法定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因此仲裁委最终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者不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案中共支付20707.5元(4141.5元/月*5月)。

第二、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就业补助金由被上诉人支付。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同时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申请人在两次工伤时均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及工伤保险偿付核定单可证明),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向工伤保险基金请求。就业补助金则由被上诉人支付。

第三、申请人只能得到一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对于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应如何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申请人只能得到一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被申请人支付,共30488元。(3811元/月*8月)

此外,此案还涉及后续医疗费、慰问费问题,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

工作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应如实支付。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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