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生涉嫌在美强奸女房主一案,事发地艾奥瓦州约翰逊县检察官珍妮特·莱尼斯于2012年4月20日确认,已撤销对犯罪嫌疑人 父母企图贿赂受害人的指控,她给出的理由是“文化差异”。
四年之前,美国艾奥瓦州的21岁中国留学生,因涉嫌在数周之前以租房为名强奸女房主,而遭到当地警方的拘捕。在押期间,他和父母试图通过贿赂被害人,让她改变口供,改称他们之间系自愿行为,从而为他开脱罪责。结果,其父母二人也因涉嫌干扰被害人、妨碍司法受到检控。此后不久才传出消息说,当地检方以嫌疑人父母“对美国法律存在认识有误”为由,对这两位误入歧途的“外国公民”撤销了犯罪指控。 此事经由媒体报道后,国内舆论哗然,当时的社会反响也颇为强烈。人们不仅为嫌疑人父母在这起涉外案件中缺乏法治意识的举动感到震惊,更对实际生活中频频出现的“私下交易”干扰正常司法的观念和现实困扰提出了反思。难道这是国内屡见不鲜的“人情案”、“关系案”、“权力案”、“金钱案”试图在异国他乡的“复制”不成?难道这种“私下交易”行为在美国行不通,在国内就可以畅通无阻? 事实上,在一个倡导法治的社会里,强调规则之治至关重要,尊崇法律、恪守规范,乃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也是基本的行为底线。当出现涉法事件时,无论是涉案当事人、近亲属还是其他社会人员,也不论他们的个人感情如何,无论其社会身份如何、地位高低,都应当配合和支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独立审查和作出客观裁决,绝对不能通过各种不当途径“走后门”、“打招呼”、“下指令”,施加种种影响,或者违反法律进行各种形式的干扰。违者,都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查究。 然而,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司法过程中的“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权力案”、“金钱案”依然时有所闻,“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传统纠纷解决观念遗毒不浅、很有市场,甚至已经成为一些人遭遇司法问题时的行动“首选项”。 在民事纠纷和某些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置方面,执法规范也常常表现为刚性不足、弹性有余,规则和程序意识不强等问题尤为突出,甚至在原则性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便开始强调起灵活性。一些司法机关更是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就强行进行调解、和解。这都在不知不觉中淡化了法治社会应当追求的公正价值和规则意识,误导人们(甚至还包括执法人员)去崇尚所谓“摆平就是水平”等混淆正义价值和法律价值的观念,使得不少人逐渐形成了“只要达到目的,不问手段如何”等急功近利的错误思想。久而久之,便内化成为一种不由自主的行为倾向。一时间,根本不再会有违规、违法甚至可能就是犯罪的明确意识。 那位在美中国留学生在被美国警方拘捕之后,就始终没有承认过实施强奸的事实,因此其父母试图通过让被害人改变证词并进而撤回控告的行为,只不过是这种在国内似乎已经司空见惯的当事人家属“处理案件方式”在海外的“正常反应”罢了。 然而,与国内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立场颇为不同的是,在美国,为了保证刑事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就必须保证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涉案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不受外界的打扰,使他们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的描述及表达,尽可能达到客观和外在环境上的自然,避免产生过度的忧虑与不安。在某些情况下,警方会明令禁止犯罪嫌疑人或者与之有关的第三方与被害人之间的任何接触,甚至还会为被害人提供旅馆,使其暂时远离自己的住所等。而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保证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因此,那位中国留学生是否真的如他说的那样没有实施强奸而仅仅是双方的自愿行为,似乎已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因为这只需要通过将来庭审中的举证、交叉询问和辩论等程序,最终由陪审团作出裁决即可。但他本人及其父母通过各种途径接触被害人,试图进行不当“私下交易”、妨碍司法的行为,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 由此也说明,防止外来因素的不当干扰,对于确保司法正义的实现十分必要。而要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与公正,则必须强化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要对“私下交易”、阻碍司法正义的行为严肃查究。唯有这样,才能弘扬正气、伸张正义,确立司法的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