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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小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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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
主办律师

成某交通事故一案的代理词

交通事故2012-03-06|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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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法 行 律 师 事 务 所

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物资大厦17楼 电话:(0763)6889033 传真:3368009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罗健章、潘小松担任其与廖×、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关于朱×、廖×之间的借车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首先,廖×是朱×单位的司机,与朱×之间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他们之间完全可以串通订立所谓的借车协议来帮助朱×逃避责任,从而损害原告的利益,换言之,他们内部签订的协议是不能够对抗第三人的。而且,廖×当庭对该借用协议予以否认,称这是出事后×强迫他签订的。

其次,该借车协议只有廖×一人签字,车主朱×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因此,此协议不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协议无效,法院不应采信

因此,被告朱×主张其与廖×的车辆借用关系不成立,×作为雇主和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与廖×之间的责任分配应由他们之间自行确定或另行主张

二、关于误工费的问题

原告已经提供了单位的证明和工资单证明原告在单位工作及工资收入情况,对于被告认为应提供的单位营业执照原告可以补充提交。至于被告称超过2000元就需提供纳税证明的抗辩,我们认为是否纳税这是单位和税局之间的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能说不能提供纳税证明就认为原告在单位没有工资收入。

三、关于护理费的问题

原告在住院期间不可能无人护理,实际上原告住院期间是由其妻子和哥哥两人给予护理,由于原告的妻子和哥哥都是个体工商户,无固定收入,因此,我们按照当地请护工的标准予以计算护理费。

四、关于营养费的问题

原告因事故造成了粉碎性骨折,按医嘱加强营养是有利于其治疗,被告认为必须要大出血或7级以下残疾才能给予支付营养费显然对保护受害人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被告主张的借用协议因形式不合法不能成立,原告是这次事故的受害者,其误工费、护理费等的诉讼请求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合情合理的,应予以支持。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健章、潘小松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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