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准备资料:一、离婚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离婚诉讼:
(一)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诉讼离婚所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
1、双方身份证明、住址,包括身份证、户籍簿、居住证明等。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提交被告经常居住的证明(一般包括如居住证明、房屋租赁证明、房产证明、或工作证明),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提交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证据。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民政部门证明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3、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婚姻状况证明、或感情破裂或者没有破裂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感情状况方面的事实证据包括如:
(1)、婚前相识,相恋的经过。有包办,买卖婚姻情形的应举出相关证据。
(2)、婚后感情方面的证据,包括街坊邻居、亲属朋友的证言,打架伤害报案记录,居委、村委、族里调解记录、证明,不住在一起的分居证明等。
(3)、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4)、具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情形的证据。
(5)、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6)、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请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