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2年1月1日起)
序号 | 伤残等级 | 待遇名称 | 待遇标准 | 支付主体 | 备注 |
1 | 治疗费 | 按规定支付 | 保险基金 |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按规定支付 | 保险基金 | ||
3 | 外地就医交通费 | 按规定支付 | 保险基金 | ||
4 | 外地就医食宿费 | 按规定支付 | 保险基金 | ||
5 | 工伤康复费用 | 按规定支付 | 保险基金 | ||
6 | 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费 | 按规定支付 | 保险基金 | ||
7 |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 原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 | 单位 | ||
8 |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责任或费用 | 单位 | 只规定由单位护理,但要护理如何支付规定不明 | ||
9 | 一级 | 生活护理费 | 上年度社平 工资60% | 保险基金 | 广东规定高于 国家规定 |
二级 | 生活护理费 | 上年度社平 工资50% | 保险基金 | 广东规定高于 国家规定 | |
三级 | 生活护理费 | 上年度社平 工资40% | 保险基金 | 广东规定高于 国家规定 | |
四级 | 生活护理费 | 上年度社平 工资30% | 保险基金 | 广东规定高于 国家规定 | |
10 | 一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7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
二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5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 |
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3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 |
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1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 |
五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8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 安排适当工作 | |
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6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 安排适当工作 | |
七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3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
八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1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
九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9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
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7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
11 | 一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90% | 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
二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85% | 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 |
三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80% | 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 |
四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75% | 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 |
五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70% | 单位 | 单位难以安排 工作时支付 | |
六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60% | 单位 | 单位难以安排 工作时支付 | |
12 | 一级 |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 15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二级 |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 14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
三级 |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 13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
四级 |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 12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
五级 |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 10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
六级 |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 8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
七级 |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 6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
八级 |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 4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
九级 |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 2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
十级 |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 1个月 本人工资 | 保险基金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
13 | 五级 |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 50个月 本人工资 | 单位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六级 |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 40个月 本人工资 | 单位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
七级 |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 25个月 本人工资 | 单位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
八级 |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 15个月 本人工资 | 单位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
九级 |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 8个月 本人工资 | 单位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
十级 |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 4个月 本人工资 | 单位 | 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 |
14 | 因工死亡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 | 保险基金 | |
15 | 因工死亡 | 供养亲属 抚恤金 | 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保险基金 | |
16 | 因工死亡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保险基金 | |
17 | 非法用工 一级 | 非法用工 一次性赔偿金 |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16倍 | 非法用工 单位 | |
二级 | 非法用工 一次性赔偿金 |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14倍 | 非法用工 单位 | ||
三级 | 非法用工 一次性赔偿金 |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12倍 | 非法用工 单位 | ||
四级 | 非法用工 一次性赔偿金 |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10倍 | 非法用工 单位 | ||
五级 | 非法用工 一次性赔偿金 |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8倍 | 非法用工 单位 | ||
六级 | 非法用工 一次性赔偿金 |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6倍 | 非法用工 单位 | ||
七级 | 非法用工 一次性赔偿金 |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4倍 | 非法用工 单位 | ||
八级 | 非法用工 一次性赔偿金 |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3倍 | 非法用工 单位 | ||
九级 | 非法用工 一次性赔偿金 |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2倍 | 非法用工 单位 | ||
十级 | 非法用工 一次性赔偿金 |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1倍 | 非法用工 单位 | ||
18 | 非法用工 死者 | 非法用工 一次性赔偿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非法用工 单位 | |
19 | 非法用工 死者 | 非法用工 一次性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 非法用工 单位 | |
20 | 非法用工 受伤 | 伤残力鉴定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非法用工 单位 | |
21 | 非法用工 受伤 |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 |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 | 非法用工 单位 |
注:
1、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4、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5、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6、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7、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8、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9、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0、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1、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12、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3、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4、2004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上述的规定执行。
1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6、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7、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18、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19、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2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