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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志宏律师
骆志宏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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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该怎么写

继承2015-12-31|人阅读

遗嘱应该怎么写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对财产的归属权也越来越明确。特别是遗嘱纠纷也越来越多,因遗嘱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各法定继承权利人对遗嘱争端不休的情形也不断增多,尤以拆迁房产继承为核心的遗嘱继承案件增加最为明显,这些案件致使很多和睦家庭互相倒戈反目成仇。在此,为避免遗嘱日后引发不必要的争端与麻烦,京创律师简单介绍一下遗嘱的相关知识及一些遗嘱人在欲订立遗嘱时应注意的事项。为大家提供参考减少不必要的争端发生。 遗嘱继承是指公民在死亡前,用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自己死亡后的财产继承问题,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行为。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继承人。 公民如果在死亡前留有遗嘱,并且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则死亡后就适用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反之,被继承人未留遗嘱或者遗嘱无效,即适用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  遗嘱生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 ()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笼统,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首先是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订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时都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见证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非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其次口头遗嘱只能立在危急时依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其中,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主要指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因自然灾害致使处于生命危险时、在战争或遇害时生命垂危等情形下所立的口头遗嘱。但在上述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再次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遗嘱人死亡前可以对遗嘱进行变更、撤销。但必须明确的是:我国目前的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中,公证遗嘱因为由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故法律规定,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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