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处理申请书
xxxx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股):
申请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于x年x月30日与四川省x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购买位于xxxDxxx区1号楼【幢】1单元第9层1—9—4号的房屋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9月30日前交付该商品房”,但至今日,该公司出售的该商品房仍未符合和满足交付的必备条件,鉴于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及房屋建设状况,现申请人依据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按照全部已付房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请求退房并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多次与该开发公司协调、协商,以期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但是并不能达成一致,为了避免申请人与对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减少诉累,特申请贵局调解解决:促使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已付房款人民币355151元,房屋维修基金8772元,赔偿申请人违约金355151元×3%=10654.53元。以期贵局受理申请并妥善处理为盼!
此 致
申请人:xxxx
二0一年一月六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