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0日原告尹某购票乘坐客车豫C69203自洛阳市谷水西至洛阳市区,途径涧西区上海市场附近时,由于当时车速较高且路面不平,车辆剧烈颠簸,在后座乘坐的原告被颠离座位,致原告撞至车顶,造成原告尹某受伤。伤后原告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原洛阳四院)诊治,经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尹某委托我所代理起诉至老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结果
经河南省鑫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尹某所受伤害残疾等级为9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车主承担。
代理要点
1、诉因的选择:伤残等级高一级
此案件为乘客人身损害,属于《合同法》122条规定的请求权竞合案件,既可以选择侵权起诉,又可以选择运输合同违约起诉,但是选择后者比较有利,因为如选择侵权起诉的伤残等级可能为10级或不构成伤残,选选择后者即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鉴定等级为9级伤残。这样使原告的伤残等级高一级。
2、赔偿:农村标准变为城镇标准
原告尹某系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某农村户口,但其丈夫为洛阳市人并长期居住在洛阳市某区从事医疗器械业务,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有关规定,对尹某应当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这样残疾赔偿金由农村标准的变为城镇标准,差距为3倍差距。
代理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
后评:本案在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成功为当事人维权成功,而且通过技巧让当事人多得到6万多赔偿款。
联系方式:李云帅律师 13383885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