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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佩杰律师
沈佩杰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出城记”—离婚律师办案记

离婚2015-08-27|人阅读

法国人有一种说法:结婚犹如“被围困的城堡,城外的人想冲进去,城里的人想逃出来。”法国人的说法虽有些偏激,但也不乏道理。结婚是延续了数千年的风俗习惯,然而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永恒,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在变化,甚至消亡。婚姻也一样,现今社会,婚姻越来越不具有稳定性,国内逐渐出现了“恐婚族”、“不婚族”,国外甚至有总统(法国总统)终身未婚,结婚率逐年下降,而离婚率逐年上升。

当然人都有选择爱情的权利,爱情也不应该拘泥于形式。言归正传,笔者作为一个律师,通过本人所接触的一些案例,谈谈离婚的那些事。

案例一: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案

王某和李某20005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李某经常因各种琐事打骂王某。王某刚开始忍气吞声,没想到李某后来变本加厉,对王某肆意打骂。王某忍无可忍之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遂判决王、李二人离婚,并判决李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沈佩杰律师点评:一、如何理解“家庭暴力”,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面对家庭暴力行为,我们怎么办?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一方应当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应当立即报警,并要求警方制作相关笔录,如果造成伤害的,应当向警方要求验伤。如加害方积极改正则好,如不改正,受害方可要求其承当相应治安或者刑事责任。在离婚时也可向警方调取相关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因丈夫出轨而起诉离婚的案件

黄某与董某于2003年结为夫妻,婚后黄某一直怀疑董某存在与他人同居行为。2004715日,黄某在董某另一住处发现了一名身穿睡衣的女子甲,当时董某仅着短裤站在床边。此外黄某还发现房间内挂着董某和另一女子乙的婚纱照。黄某马上进行了拍摄和录音。随后黄某以董某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准予离婚并要董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遂判决黄、董二人离婚,董某赔偿黄某50000元。

沈佩杰律师点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要点是必须证明与他人同居应当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如一夜情、嫖娼、通奸等,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何取证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类取证确实比较困难,得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黄某发现了董某与另一女子乙的婚纱照,这一证据成为案件认定的关键。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持续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后,才有可能拍下婚纱照。董某对婚纱照一事没有合理的解释,因此法院认定了董某具有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案例三: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产生的纠纷

邓某与黄某于1996年相识,并于1997612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中包括登记为黄某、邓某共有的房屋一套。诉讼中,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同意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最终法院判决由出价更高的邓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邓某将竞价款支付给黄某。

沈佩杰律师点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难以分割的财产(比如房子、汽车等),法院会采取几种方法确定最终由谁来取得所有权。一、经常使用者优先取得所有权(比如汽车一直由老婆使用,则老婆取得所有权,并支付一定对价给老公);二、竞价法:即由双方轮流出价,价高者得。三、折现法,即当双方均无能力购买对方份额时,法院裁定进行拍卖或者由双方协商变卖,并分割款项。

案例四:探视权行使时间和方式的纠纷。

张某和颜某原系夫妻,于1996年结婚,1998年生育一婚生子颜甲。后双方于2003年离婚,颜某由张某抚养。颜某探视权问题在离婚判决中未作处理。后颜某与张某因探视儿子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颜某要求法院判决每周探视儿子一天,寒暑假每周可探视两天。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颜某在每周五下午接放学,探视至每周六下午。由颜某送颜甲至校学习或张某处;寒暑假期间除上述探视时间外,颜某另可增加一天(即24小时)探视儿子。

沈佩杰律师点评:探视权是什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笔者认为,探视权即是父母一方的权利,也是孩子的权利,孩子有权利经常与自己的父母见面,任何人不得剥夺。此案中,颜某提出的探视方案并不影响颜甲的正常学习,颜某在探视后,亦有时间保证颜甲的业余学习时间,法院遂判决支持。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离婚越来越成为社会普遍出现的字眼,也不再是禁忌的话题,恰恰反映了我们的社会更加的开化,更加有活力,更加的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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