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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万青老娘舅工作室”华晨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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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解”的一二三四

其它2012-03-15|人阅读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最富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上的一种灵活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也是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和方法。审判人员正确运用调解方式定纷止争,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而且还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理清头绪、抓住焦点,“对症”调解  

调解“艺术”是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案件一到手,不应盲目地进行开庭审理和调解,而是象医生一样通过“望、闻、问、切”等方式,掌握案件的焦点,划分清楚是非责任,理清调解的思路。“望”就是看,即认真审查卷宗的相关证据,了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掌握争点;“闻”就是听,即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问”就是询问双方当事人有关问题;“切”就是找出并制定调解方案。  

二、掌握心态、阐明利害,“理智”调解  

从审判实践来看,案件之所以诉讼到法院,往往是当事人之间已经积怨较深,甚至相互仇视,思想不理智,处理问题不顾后果。因此,作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全面地分析案件,阐明采用不同的结案方式带来的不同后果,帮助人用全面的、长远的、联系的观点看待纠纷,理智地选择调解结案方式,从而促进社会稳定。  

三、不偏不倚、耐心细致,“果断”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要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机械地运用这一原则,往往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对这方面的具体作法是只要不违背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和处分原则即可。另外,调解的目的是为了使办案简便、快速、彻底,实现低成本、高效益。而单方面强调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才进行调解,离判决也只是一步之遥,其效益就会大打折扣,难以实现运用调解迅速、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如,在审理5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原告的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实际支出的费用有异议,要求法院到阿城和哈尔滨进行调查。但从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中发现,上述案件均有可能进行调解,所以就着重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此可见,只要在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的情况下,虽然有些事实尚未查清,但是只要当事人认可,法院认可,这样便于实现迅速、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  

四、顾全大局、灵活运用,“力促”调解  

调解案件不能局限一种格式,要灵活多样,可以不受时间、地点和调解方式的限制。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案件的需要,可以“面对面”地调解,也可以“背对背”地调解,还可以采取庭上调解与庭外和解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必要时还可以委托调解或邀请相关人员进行调解。总之,一句话,案件到手后,要将调解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程之中,不要放过任何可能调解的机会,那怕是在宣判之前也要不要放弃调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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