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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康律师
吴玉康律师
湖北-恩施州
主办律师

涉及收养小孩的离婚纠纷

其他2014-04-22|人阅读

涉及收养小孩的离婚纠纷

原告姜某,女,湖北巴东县人。被告,袁某,男,湖北巫山县人。原告与被告2006年在外打工相识、相恋,20092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女方无生育,双方协商同意共同收养一女孩袁小某,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由于生活压力加大,双方沟通不够,逐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收养小孩跟原告生活的诉讼请求。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吴玉康律师担任原告委托代理人,参与整个案件的审理及调解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让法官为难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如果离婚,收养的小孩没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怎样处理小孩的抚养问题。鉴于原告与该小孩建立了很深的母女情,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玉康律师提出了一个合理的方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可以判决或者经调解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签订小孩继续由原告抚养协议,以后补办收养手续。法院采取了原告代理律师的建议。

该案通过调解双方离婚,原被告共同收养的小孩因一直由原告抚养,建立了很深的感情,且原告没有生育能力,又想抚养该小孩的思想很迫切,让原告继续收养该小孩对小孩成长有利。该案通过调解很好的处理了离婚的矛盾,又通过当事人双方签订抚养协议合理的解决了手续不健全的收养问题,又照顾了小孩的有利成长问题,可谓一箭三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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