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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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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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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无偿搭载他人出车祸,赔偿责任减轻

损害赔偿2012-03-13|人阅读

好意无偿搭载他人出车祸,赔偿责任减轻

  20101011日下午,王某与师傅周某某两人从同事家喝小孩满月酒出来一起回家。途中,周某某驾驶摩托搭乘王某,遇谭某驾驶货车相向驶来,由于周某某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而谭某驾车严重超载且所驾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周某某颅脑损伤成为植物人、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谭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今年4月,王某起诉谭某、谭某挂靠的公司、周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近12万元。

  法庭上,就周某某如何承担乘车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双方争论激烈。原告认为,周某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应按此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周某某的家人则认为,周某某好意无偿搭载原告,应减轻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本案中的周某某系无偿搭乘王某,这类无偿同乘引发同乘者受侵害,在法学理论上被称为“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有别于以营运为目的的客运合同关系。在客运合同关系中,买票搭乘的乘客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以依据客运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处理,不存在法律争议。而对于好意同乘行为,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外国法律多规定减免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这种规定既对同乘者的权益给予保护,也对车主向好意同乘者应承担的责任加以限制。

  在该案中,一方面,好意的帮助应当是安全的,从王某坐上车后,周某某就有义务把王某安全送达目的地,这就要求司机不能违章驾驶;另一方面,社会应鼓励互相帮助的行为,从公平原则和利益与风险共担原则出发,王某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搭乘高速运输工具的风险,因此法院应酌情减轻周某某的赔偿责任。此外,本案中好意人周某某已成植物人,自身治疗费用尚无力支付,因此不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情理的角度,法院判决减轻周某某的赔偿责任都是合理的。法院最后判决,酌情减轻周某某20%的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东先1318066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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