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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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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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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2012-03-26|人阅读

一方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入赘到原告家,1998年2月12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步恶化,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争议,双方主要分歧在于原告张某在娘家的个人责任田因修铁路而被部分征用,由此取得的一笔补偿费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认为该笔补偿款是其个人财产,与被告无关;被告认为该笔款项是双方结婚后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将土地补偿费归入一方个人财产范围比较恰当。

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货币性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该条规定可看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如前所述,该土地补偿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和补偿的针对性,也应属婚前财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吉林易金律师所副主任律师张东先1318066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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