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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炜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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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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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损害赔偿2012-03-19|人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 医疗费

2、 护理费: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3、 住院伙食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5元)*住院天数

4、 交通费

5、 住宿费:外地就医时,150/

6、 营养费

7、 后期护理费

8、 后期治疗费

9、 误工费:固定工资/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天数(伤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残疾:

1、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赔偿指数(举例60岁以下)

2、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 伤残鉴定费

4、 被抚养人生活费:

【1】 18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 18-60岁: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 60-74岁: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死亡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 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指数)

5、 精神损害赔偿金:十级5000,九级10000,以此类推

死亡:

1、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6个月

2、 被抚养人生活费

3、 死亡补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举例60岁以下)

4、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5、 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

伤残等级 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90%  三级伤残 80%  四级伤残 7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50%  七级伤残 40%  八级伤残 30%  九级伤残 20%  十级伤残 10%

注:2010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359元,人均消费支出1785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303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0元。

2009年,余杭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087元,增长10.2%;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7955,增长11.6%。农民人均收入14505元。

2010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650元,平均每月2554元。

2009年余杭区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017, 平均每月2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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