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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振律师
王文振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民 事 起 诉 状

其他2012-03-22|人阅读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男、汉族,19xxxx日生。

住址:武汉市xx区西北湖小路x号。

电话:1361865xxxx

被告:x男、汉族,197xxx日生。

住址:武汉市xx区怡青园综合楼A102号。

电话:1597204xxxx

第三人:xx,男、汉族,19xxxx日生。

住址:武汉市江岸区xxxx路xxxx号。

电话:1354588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为原告腾退房屋。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xxxxxx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使用费(每日按x元计)。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xxxx日从第三人手中依法取得位于武汉市江汉区xx综合楼Ax号房屋所有权,同时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有于20xx年x月x日到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多次告知被告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终止后将不再续签,截止到20xx年x月x日被告尚未腾退该房屋,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在两个月内即截止到20xx年x月x日前必须腾退该房屋,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向原告腾退房屋之义务。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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