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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振律师
王文振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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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法律适用(缺席判决)

离婚2012-03-23|人阅读
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得特别授权代理,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从立法目的看,立法者对离婚纠纷的规定是谨慎与严格的,除民诉法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在现实中人口的流动性较大,不愿离婚乙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有些法官怕承担责任往往会要求原告联系人,如果联系不到人有时候就不立案,即使立了案也做工作让其撤案,这样往往会导致案件很难往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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