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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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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赠予小三财产的行为无效

婚姻家庭2013-09-22|人阅读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了“平等的处理权”的两层意思:一是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单独作出处理行为,即均有权处理财产;二是重大(非日常生活所需的)事项的处理决定,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即处理重大财产时,均需要尊重对方意见。

丈夫转移财产给情人,显然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这就应遵循“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丈夫没有征得妻子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因此,该行为无效。同时,该转让行为还违背了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婚外情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在此基础上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该第三者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德的进一步亵渎。因此,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也系无效民事行为。综上老公赠予小三财产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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