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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军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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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
主任律师

因证据不足,被告人被判决宣告无罪的成功辩护

刑事辩护2014-10-14|人阅读
今年五月,我为一故意伤害自诉案的被告人出庭辩护,根据本案基本事实,我主要从被告人无殴打致伤自诉人的直接和间接故意及自诉人不能提供被告人殴打致伤其左手腕的行为证据,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后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现附当庭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案前阅卷,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被告人没有伤害自诉人身体的直接或间接故意,因此,建议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一、被告人为国家级贫困山区某县一个偏远小山村某村三组的农民,因无其他致富技术特长,多年来一直受雇于某市小商品批发城看门兼收购废纸箱工作,以其微薄收入勉强养家糊口。2011年2月3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将收购的两个废纸箱折叠码放在该小商品城2—3楼中间平台处,继续在三楼各摊位收购废纸箱等其他废品,这时,楼层清洁工走来告知被告人:“你收购的纸箱被一个老太婆抽拿”,被告人闻听后即赶到码放纸箱处,见自诉人正将纸箱撕开准备拿走,被告人看见自诉人确为一老太婆,即上前好言解释:“纸箱是我用钱收购码放在这里,你不要拿走。”自诉人不听,执意要将纸箱拿走,被告人便抓住纸箱另一头与自诉人争扯,将纸箱夺下后码放在原处便转身离开,当天听说自诉人被送往医院诊治。 二、以上便是自诉人与被告人行为发生前后的全部真实过程,很显然在争夺纸箱过程中,被告人与自诉人没有身体碰撞接触,更不存在被告人殴打致伤自诉人左手腕的行为,即被告人不具备主观上的直接或间接故意,不符合《刑法》第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犯罪主观要件。 三、今天开庭过程中,除过自诉人陈述及医院诊断证明、法医鉴定结论外,自诉人提不出指控被告人殴打致伤其左手腕的任何行为证据,属于证据不足。 四、退一步说,即使自诉人的损害结果是由被告人过失行为所致,因未达到重伤害的结果,也不应受刑事追究。 综上,建议法庭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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