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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升律师
杨东升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问题探讨

房地产2013-04-30|人阅读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问题探讨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

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操作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征地的批准程序

1、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地的实施程序

  征收补偿严格执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求意见公告、实施公告、征地补偿调查登记)。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人民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人民政府(并报省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项目、标准及补偿费的归属

(一)补偿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其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三)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4、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以下办法使用、收益和分配。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分配方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因此,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表决程序获得通过,方可实施。

  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必须注意,分配方案的制定不仅在程序上必须合法,而且在内容上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未依法对承包土地进行变更的,承包人的经营权不得改变,所以其参与分配的权利仍然是存在的。

四、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及解决方式

(一)补偿标准争议

1、概念

补偿标准争议是指:依据的产值标准争议和确定的补偿倍数标准争议,其中一项有争议就构成补偿标准争议。

2、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3、申请裁决的条件

1)必须符合申请裁决的条件

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不服土地征收批复、土地补偿方式争议、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

2)申请裁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4)找准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协调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制机构。

4、申请裁决的注意事项

1)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

  信访一直是农民解决征地争议的主要途径。近年来农民集体上访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占集体上访总数的8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还高。许多征地补偿争议都通过信访渠道反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作为信访事项给予答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和处理。因为信访部门没有处理和裁决权利。

  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在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因此,我们建议农民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补偿标准争议纠纷。国土部2005年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2)补偿标准争议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补偿标准争议没有行政决定权和司法判决权,标准争议裁决作为一项具有土地补偿争议自身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

首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行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属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是一种民事权益争议范围。裁决机关只能是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机关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不是征地主体、不是征地实施机关,不是上一级政府而是上级政府。

其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调的是纠错功能,主要表现在撤消具体行政行为上,对权益争议不适用于调解;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以解决补偿权益纠纷为目的,可以适用调解,在调解不成时才行使裁决权。

第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并不针对批准征地的行政批复行为和在征地过程中有关政府实施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总之,农民面对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的不满,一定要分清是非。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切莫不知所以、盲目上访,造成矛盾激化。那样,不仅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还会劳民伤财,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妨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问题探讨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

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操作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征收补偿严格执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求意见公告、实施公告、征地补偿调查登记)。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人民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人民政府(并报省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项目、标准及补偿费的归属

(一)补偿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其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三)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4、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以下办法使用、收益和分配。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分配方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因此,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表决程序获得通过,方可实施。

  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必须注意,分配方案的制定不仅在程序上必须合法,而且在内容上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未依法对承包土地进行变更的,承包人的经营权不得改变,所以其参与分配的权利仍然是存在的。

四、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及解决方式

(一)补偿标准争议

1、概念

补偿标准争议是指:依据的产值标准争议和确定的补偿倍数标准争议,其中一项有争议就构成补偿标准争议。

2、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3、申请裁决的条件

(1)必须符合申请裁决的条件

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不服土地征收批复、土地补偿方式争议、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

(2)申请裁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4)找准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协调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制机构。

4、申请裁决的注意事项

(1)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

  信访一直是农民解决征地争议的主要途径。近年来农民集体上访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占集体上访总数的8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还高。许多征地补偿争议都通过信访渠道反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作为信访事项给予答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和处理。因为信访部门没有处理和裁决权利。

  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在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因此,我们建议农民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补偿标准争议纠纷。国土部2005年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2)补偿标准争议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补偿标准争议没有行政决定权和司法判决权,标准争议裁决作为一项具有土地补偿争议自身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

首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行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属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是一种民事权益争议范围。裁决机关只能是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机关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不是征地主体、不是征地实施机关,不是上一级政府而是上级政府。

其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调的是纠错功能,主要表现在撤消具体行政行为上,对权益争议不适用于调解;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以解决补偿权益纠纷为目的,可以适用调解,在调解不成时才行使裁决权。

第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并不针对批准征地的行政批复行为和在征地过程中有关政府实施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总之,农民面对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的不满,一定要分清是非。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切莫不知所以、盲目上访,造成矛盾激化。那样,不仅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还会劳民伤财,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妨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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