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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红律师
蔡明红律师
江西-南昌
主办律师

遗嘱

继承2017-03-09|人阅读

遗 嘱

执笔人:蔡明红律师

我现在年事已高,身体大不如前,特订立以下遗嘱,对百年之后的事情作出一些安排,望后人能够遵照执行,切勿争执,当以和睦为重。

一 登记在我(身份证号36230119XXXX)名下的房产(信州区信江明珠X号楼X单元XX室等)的属于我的全部的份额由我的女儿陈X(身份证号36230119XXX)及女婿孙XX共同继承。

二 我百年后的丧事由女儿陈X及女婿孙XXX处理。政府支付的抚恤金由他二人领取及支配使用。丧葬费由女儿支付,如抚恤金不够丧葬费,差额部分由女儿、女婿贴补,如抚恤金较丧葬费多,多出部分由他二人留待我的人情往来使用。我的孙子结婚生子的礼金,由我女儿、女婿代我支付。

三 本遗嘱是我的内心真实的意思,我的女儿、女婿悉心照顾我的生活,任劳任怨,使我能够安享晚年。

四 此遗嘱为不可撤销的遗嘱,在我百年后公诸于世。

订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场人: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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