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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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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刑事辩护2014-01-20|人阅读

案件基本情况: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于2013 11 19日被刑事拘留。201311 21 日,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母亲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在整个案件过程当中,律师了解到, 2013年8月,成都市武侯区某会所发生伤人一事,朱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受到犯罪嫌疑人母亲委托后,律师依法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朱某某,律师了解到朱某某在整个案件中本人并未实施行凶行为,本律师在会见朱某某后,并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与公安机关沟通了案情,向他们咨询现阶段掌握了哪些基本证据后,本律师认为本案朱某某并无犯罪事实,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89条的规定,向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公安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20131217日,武侯区公安局武侯分局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朱某某进行逮捕。但律师认为该案欲指控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于201312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经过律师的努力,最后检察院在20131224日因案件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与此同时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也下达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律师观点:

1、口供的采用: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逮捕的时间: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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