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与汪某2008年结婚,张某女落户于汪某家,婚后生有一子。2009年汪某家房屋征迁,房屋为张某婚前所建,张某女属征迁人口,每人口获得40平方米安置房,双方共分得2套住房,暂无房产证。因感情不和张某女提起离婚。
作为张某女的代理律师,我方要求对40平方米的安置房予以补偿(该房市场价每平方米2500元),理由为依据征迁协议,安置房面积依据每人口40平方米计算,如无张某女户口,汪某名下不可能多获得40平方米,也即该40平方米与汪某房屋的拆迁和张某女的户口有直接关系,两者缺一不可,故张某女应获得该房屋一半的补偿。被告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40平方米安置房是其婚前个人房屋拆迁而得,与张某女无关。
法院最终判决汪某补偿张某女4万元。
本律师认为,婚前一方房屋在婚后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其产权应属于婚前一方(理由是该安置房是婚前房产的一种变换形式),但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