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自愿代偿是债务加入
一、当事人:
债权人:章某,代理人: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汪光发律师
债务人:小余、老余
二、基本案情:
被告小余自2013年起多次向王某借款,截止到2014年1月,小余共欠王某借款本息36万元(其中本金30万元)。2014年1月,被告小余父亲老余向王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4年1月24日前,一次性向王某偿还小余所欠借款36万元。2015年2月,章某与被告老余及王某达成《协议书》一份。约定老余自愿代小余承担债务36万元,王某将小余的36万元债权转让给章某。协议签订后,小余及老余均未向章某偿还,为此,章某遂2016年1月起诉小余及老余,要求其共同清偿债务。
三、辩论焦点。
小余认为,本案中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因为协议书中,已将本人的债务转移给了老余(且事先自己与老余已达成一致,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老余),性质是债务转移,且该转移经过了债权人王某的同意。老余也认为,自己与小余已协商好,小余的债务转移给自己,当初三方约定的意思就是由本人代替小余偿还债务,既然是代替,那么小余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我方认为:本案老余的行为是债的加入,而非债务转移。虽然协议书中老余自愿代为清偿,但该协议没有约定小余不再承担偿还责任,该协议书只是债权转让,而非债务转让。王某及章某从未同意小余转让债务,只是同意其父亲履行小余的债务,没有免除小余的义务,小余与老余之间的债务转移对我方无效。
四、判决:
该案宜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我方请求,认为是债的加入,小余以本案是债务转移而非债的加入为由提起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小余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