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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再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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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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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的困境

损害赔偿2012-11-16|人阅读

今天接到一个关于美容失败的电话咨询。据其叙述,当事人小沈在上海某著名美容诊所接受祛除青春痘的治疗。治疗前,医生一再承诺绝无副作用,并保证每次治疗结束后除了脸微微发红,与常人无异。小沈听信了医生的介绍,一次性支付了一个疗程的治疗费和口服药的费用,合计三千余元。

第一次治疗后,小沈脸红肿发烫,面部皮肤无法触碰,无奈只得请假在家。数日后,每日坚持服药的小沈皮肤未见改善。随之向医生提出,欲将后二次的治疗费退款,遭拒。

与小沈的交谈中,我了解到,就诊时小沈在未看清条款的情况下,签署了书面的《病情及治疗知情同意书》,以致其无法简单描述同意书的内容。这给维权带来了难度。

事件的还原需要证据,法条的适用需要证据。证据是维权的基础,也是司法正义的基础。所以,为避免“有理说不清”,请在民事活动中注意收集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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