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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雪芳律师
吕雪芳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约定房产赠与 可否撤销

其它2013-07-26|人阅读
案件概要:
张某与李某在婚姻期间,得到一套动迁房,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动迁房产一套赠与儿子小张,并配合变更产权到小张名下。离婚后,他们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事后,张某以市场价将该房出售给王某并将产权变更至王某名下。随后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房产赠与并未实际履行,产权还未变更,是否有权依法撤销赠与?
律师意见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系争房产为张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人在离婚时在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将该房赠与儿子小张,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张某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除非张某能够举证证明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该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不然,该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小张再次起诉主张房产所有权。法院支持并判决该房产权归小张所有,张某、王某配合小张办理产权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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