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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雪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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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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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产系列》丈夫偷卖房子 房产何去何从?

合同纠纷2013-07-29|人阅读
案情概要: 王某和郭某结婚已有31年,夫妻共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登记在郭某一人名下。因两人感情不合,王某起诉离婚,离婚诉讼中王某得知,作为离婚案件诉讼标的之一的那套老房子已被丈夫偷偷卖给他好友张某。郭某认为该房是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产权登记也是他一人,与妻子无关。王女士认为,丈夫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是两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于是,她将丈夫和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争论焦点
该房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若是共同财产,张某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律师观点
该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房产为婚后共同继承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郭某擅自处理夫妻两人重大财产,有恶意转移之嫌。审理中,法院委托第三方对系争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与张某交易价格差距悬殊。张某在明知郭某在夫妻关系期间,仅凭郭某声称该房为其个人婚前财产,无理由地认为对方有权处分系争房屋,非属善意。结合该两点,张某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法院观点
郭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在与张某房交易中一人签订合同、房款一人收取、房屋一人交接完成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房屋,张某、郭某为了各自利益相互串通,损害王某的利益,应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已收取的房款应返还张某,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郭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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