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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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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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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工伤2013-10-22|人阅读

一、案例:明知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成难题

某服装销售公司为打开南京市场,准备在南京各商场开设专柜,急需聘用专柜负责人。小李在服装行业从事销售多年,经过面试进入到该公司工作,任某商场专柜的负责人。小李在应聘时表示她有很强的销售能力,保证每月销售额达到五十万元,如果达不到,自己主动辞职走人。之后,双方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将满,公司发现小李的工作能力并非如她所说,不仅月销售五十万的承诺没有实现,业绩还不如一般的销售人员。公司准备与她解除劳动关系。而小李提出,她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非法的,要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像上述情况,用人单位明明知道员工在试用期内工作能力不行,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前期工作没有做细,导致在解除劳动关系上很被动,操作不当还有可能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什么方法与试用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呢?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规定了三类情形:

1、过失性解除。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形成多重劳动关系,影响工作,或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法26条);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几种情形解除劳动关系,不仅试用期可以适用,正常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都可以适用,并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非过失性解除。即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无法达成一致。这三种情况,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都可以适用,但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试用期的特殊规定,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也是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使用最多、最为有效的方法。

三、如何运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

1、如何制定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合格的标准。如果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前提就是要制定录用条件。录用条件不同于招聘条件,招聘条件是针对不特定的应聘人员,是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一般如学历、经验、职称、年龄、身高等。而录用条件是针对已经招聘进行公司试用的特定劳动者,是对特定劳动者进行试用考核的标准。在制定录用条件上,结合具体的工作岗位一定要细化、量化,比如上述案例中将每月的销售额进行量化,必须达到多少,如果达不到,就视为达不到录用条件。切忌模糊化、主观化,如“服务安排,听领导的话”等无法进行客观考核的标准。如图所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试用期录用条件。

诚信信息

身份信息、身体信息、学历信息、专业技术信息、历史背景、工作经验、求职简历与入职登记表中的信息及其他由本人提供的资料信息,等等

入职手续

不符合招聘条件;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无法提供公司办理录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证明文件;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等

身体健康

不得患有精神疾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等

岗位职责

将岗位职责的要求,具体、明确的量化

遵守规章

及时查收、阅知、学习

绩效考核

至关重要;与部门联动,明确具体

避免模糊

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性较高、服务领导安排等等

2、将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什么劳动不符合劳动用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制定的录用条件要及时告知劳动者。如果没有告知或告知了但没有用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完全可以否认不知道有录用条件的存在,这时用人单位败诉的可能性极大。在制定了合理合法的录用条件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将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口头告知时,在录用条件的文件上让劳动者签字确认。

3、试用期结束前要依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告知劳动者。

综上所述,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方式。做到录用条件细化、量化,结合证据形式的固定,就能很好的解决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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