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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迎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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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拿着借条诉讼到法院也可能败诉

其他2015-04-15|人阅读

原告拿着借条诉讼到法院也可能败诉

张迎全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拿着一张写着“借款人民币30万元,李某,201421日”的借条向某区法院诉讼,原告诉称,201421日李某对他称要借款人民币30万元,当时李某给出具的借条,第三天后原告将借款交给李某,要求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借款30万元。李某答辩称,201421日李某对张某称要借款人民币30万元,当时李某给张某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但是,当天张某没有将借款交付给李某,以后李某向张某询问借款的事情,张某称没有钱,也就没有借给李某钱,李某向张某索要借条,张某称借条他撕毁了。请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没有再提交其他证据。

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201421日李某对张某称要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且给张某出具借条的事实存在,李某称没有收到借款,但是李某又没有收回借条,不符合常理,因此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201421日李某对张某称要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且给张某出具借条的事实存在,但是,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交付约定的借款,张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201421日李某对张某称要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且给张某出具借条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因此,可以认定的是,在李某给张某出具30万元借条时李某还没有收到双方约定的30万元借款,那么这个201421日的借条实际上是一个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在法理上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实践合同。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并且不存在违约。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实际上是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在法律层面上的确认。

本案中虽然真实存在一张30万元的借条,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在201421日书写该借条是原告并没有实际向被告提供借款,所以该借条在201421日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想证明该借条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张某还应当提交证据来证明已经交付借款的证据,否者,只能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张某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了,即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后果。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行为,不单单书写借款合同还要书写借款收条,如果再加上银行汇款就更好了,这样可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借款有风险,实施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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