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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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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镇
主任律师

先予执行申请书

损害赔偿2014-07-01|人阅读

申请人: 李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乐平市浯口镇某某村某某号,身份证号码:36028119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汪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XXXX门XX号,身份证号码:36028119XXXXXXXXXX;

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地址:江西省昌南大道(城市名都综合写字楼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汪先和;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申请人50000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和维持生活的费用。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贵院立案在审,申请人治疗花费18177.9元、住院期间支付护理费17000余元,此次事故给申请造成误工损失27000余元,再加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营养费和到外地治疗的交通费这几项费用远远超过5万。

申 请人为家中的顶梁柱,妻子一直没有工资,申请人下有一双读书的儿女需要抚养,上有父母需要赡养。此次事故造成申请人脑部严重受伤,申请人这期间已经丧失了 劳动能力,生活举步维艰。申请人伤情经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伤残7级,因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在1年后再对申请人进行鉴 定。为维持申请人的治疗,为维持申请人以及其小孩、家人基本的生活支出,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申请法院先于执行部分款项,已解决申请人燃眉之 急。

此 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服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二、适用条件

  (1)明确性: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迫切性: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有能力: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依申请: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诉讼中:受理案件后至判决作出前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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