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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辉律师
江晓辉律师
江西-景德镇
主任律师

双方均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处理

离婚2021-04-27|人阅读

  我们知道,作为我国合法公民,诉讼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所以夫妻双方都有起诉离婚的权利,但是在很多时候,夫妻双方诉讼的请求,是同一件事,对此有很多争议,那么双方均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处理呢?

  一、双方均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处理

  2017年5月,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丈夫陈某离婚,婚生子随其生活,陈某给付子女抚育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日,法院受理了该案。该案开庭前,陈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汪某离婚。对于陈某的起诉,法院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其理由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汪某与陈某基于夫妻关系而提出的同一的离婚请求,法院已立案受理汪某的起诉,陈某就已经起诉且正在诉讼过程中的事件另行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对于陈某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汪某和陈某均具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因双方诉讼指向内容一致,二案应合并审理。

  第一、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丈夫可以起诉妻子,妻子也可以起诉丈夫,因此,只要陈某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

  第二、陈某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复起诉即“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在夫妻双方各自起诉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相同,因此,此类情形并不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三、由于两个案件基于相同的事实,诉讼请求基本一致,且如果将两个案件孤立开来进行审理,容易导致对同一婚姻关系做出两个不同结果的裁决,导致司法冲突。因此,应将两案合并审理,如此,方能平等保障夫妻双方的诉讼权利,并有效维护司法统一。

  二、应在哪里起诉离婚

  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财产应怎么分配

  离婚诉讼财产分配时,法官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财产: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双方均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处理”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双方起诉,由于两个案件基于相同的事实,诉讼请求基本一致,因此,应将两案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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