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龚伟律师
龚伟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房屋装修合同》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纠纷2013-12-20|人阅读

《房屋装修合同》为建设工程合同绝非一般的承揽合同

《房屋装修合同》并非向被告所述为普通承揽合同,而是合同法第十六章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之所以如此,其理由如下:

第一,装修工程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2003年12月6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第二,装修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装修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虽然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二者在本质上存在者区别:承揽合同的客体一般是动产,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为不动产,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承揽加工标的物享有留置权,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可知房屋装修合同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在形式上的区别为,前者合同的标的金额一般较小、工作内容简单,后者合同的标的金额较大、工作内容复杂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