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原告被告同意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明确写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在法院作出调解书前,原告却以不想离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应否准许?
观点:应准许原告撤诉,认为生效调解协议不具诉讼终结的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可反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除非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对于原告在宣判前提出的申请撤诉,法院依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