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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顺律师
潘顺律师
山东-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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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提示

债权债务2012-04-26|人阅读

近些年来,民间借贷非常活跃,借贷者获得了急需的资金,出借者获得了高回报,但是相关参与者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为了防范风险,特做如下提示。

一、没有收到钱款时,借款人不要轻易打借条或者收条。反之,出借人在往外出借钱款时,不论关系怎么样,一定要让对方打借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收到钱款打收条,写明“今收到某某借给我的款项多少元,某年某月某日归还”。反过来理解,也只有这样内容的收条才能够证明借贷者确实收到了钱款,负有偿还的义务。否则,对于一般的借条仅写明“今借某某多少钱款”,另一方否认借款事实或者未收到钱款,必须综合判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2011年会议纪要指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举证责任。对于出借人提供的“借据”等书证,应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包括借贷金额的多少、支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认定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三、如果需要先打收条再付款的情况,写明“此收条为银行转账所用,借款事实以银行转账凭据为准。”

四、如果先扣除利息,必须把利息扣除后的金额作为借据上注明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另外提示:

1、民间借贷高于银行利息的4倍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保证人特别需要注意骗保和诈保的情形。现实生活中,有些放贷公司和借款人串通坑害担保人的情形,所以担保人不要只是在借条上签署“担保人:某某某”字样,风险防范方法有:1)在保证合同中写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让借款人同时设定物的担保;(3)采用反担保措施。如果保证人身陷骗保诈保漩涡并且受到威胁,要尽快报警,并协助警方侦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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