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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顺律师
潘顺律师
山东-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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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办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处理违约金过高问题

合同纠纷2013-03-05|人阅读

律师在办理当事人委托的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发现委托人一方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而违约。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但是计算出来的金额又比较高,当事人委托律师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金额。该类案件如何处理?

违约一方要求调低违约金金额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指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指出,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理解和运用上述规定时,代理律师应该注意举证证明委托人虽然履行合同有瑕疵,但是毕竟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不是恶意违约。还要注意举证和说明对方的过错造成己方违约的因素,从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另外,还有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合同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各种情况作出裁决。这里的实际损失由谁来举证?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的《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的相关内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违约方提出调整的主张必须要有举证的责任,但是考虑到违约方不可能举出守约方损失全部证据的因素,因此,分配给其举出让法官对违约金约定公平性产生怀疑的证据即可。此时,法官可以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将证明违约金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指出,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根据该规定,如果一审法官没有告知当事人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是否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在上诉过程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要求调低违约金。

作者: 潘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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